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违法犯罪大量增长,监管部门很难监
管,严重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有的还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无线电的管理规定。如《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有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行政法规较多,如《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288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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