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一种有序化的社会生活状态,包括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都是社会秩序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秩序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往往参与人员较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0条第 1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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