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概念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但是,如果军事机关属于军事禁区或者军事管理区,应按《刑法》第 3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冲入、袭击、包围、堵塞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 重损失",主要是指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恶劣的; 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并非所有参加冲击国家机关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只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0条第 2款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