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三个方面条件。"多次"是指3次和3次以上。"扰乱"是指搅扰,使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混乱。扰乱方法多种多样,如冲击、哄闹、喧嚣、纠缠、辱骂、损毁等。"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政治和社会影响恶劣的;长时间扰乱,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等。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0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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