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概念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多次组织或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个方面条件。这里的"多次"是指3次和3次以上。"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协调非法聚集的行为。"资助"是指用财物帮助他人,
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物资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非法聚集"是指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集合、集结、集会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非法聚集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 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90条第4款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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