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 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
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 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自由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 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人、停留、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和正常状态;"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正常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1)主要是实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2)附带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实施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不以暴力、胁迫手段为要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喘,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某些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规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适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注意维护医疗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二部分指出∶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条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 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开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内只有候诊室属于公共场所。在候诊室聚众闹事、扰乱秩序,属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公开开放区域、机构门口等其他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也属于道路,因此聚众堵塞该道路或医疗机构周边的公共道路的,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二是注意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公安部2013年7月19 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2条要求,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第3条指出,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 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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