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实施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是指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公众面
前或周边。
其次,该投放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响工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报复他人,对社会不满、搞恶作剧等,但不影响犯罪成立。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规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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