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故意编造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编造包括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此类信息进行加工、修改。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传播是指将此类信息传达、散布给不特定或多数人。恐怖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怖的信息,而是由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实施以上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 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以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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