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 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后传播。编造是指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情况,包括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此 类信息进行加工、修改。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传播方式为将此类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转发,散布给不特定多数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无法辨别信息真伪,误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吸引他人关注、诽谤、经济目的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本罪想象竞合的处罚。参照《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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