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的概念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也可能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侵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还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建筑物"是人类建筑合成物,可能是房屋、公寓、别墅等人类居住的建筑物,也可能是工厂、写字楼、学校、医院、电影院等用于生产、办公、学习、医疗、娱乐的公共建筑。"高空"通俗意义上是一定距离的高度空间,没有具体形态的限定。
行为方式是抛掷物品,主动将物品投出、扔出,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当等导致建筑物或者高空物品、悬挂物等脱落的,因不具有抛掷行为,不属于本罪行为方式。 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与把握,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作出判断∶
高空抛物抛掷的物品数量、物品是否具有伤害性;现场的环境情况特别是财产、人员分布的密集程度;抛掷行为的次数;是否曾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抛掷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无造成财产受损人员受伤等情况。
3.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抛掷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后果有的是持放任的态度,可能是间接故意。
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二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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