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不仅仅是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同时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个人或者特定财
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主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复合构成。
聚众斗殴"的行为,包括纠集多人的聚众行为和暴力攻击的斗殴行为,属于必须3人以上的众合犯。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拉帮结伙。斗殴中的暴力具有损害人身健康或者剥夺生命的性质,即使有时仅造成对方身体短暂 的疼痛而没有达到轻伤或轻微伤的,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也可以 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仅用语言相互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殴斗行为。殴斗须双方同在犯罪现场,至于采用的暴力方式,可以拳脚相加,可以持械、持枪攻击。斗殴即暴力攻击对方身体,一般是对立双方聚集多人打斗,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聚众斗殴一般表现为双方主动攻击,或者一方主动攻击,另一方积极应对;如果一方主动攻击,另一方没有斗殴故意,仅被动应付或者逃离的,则另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以本罪论处。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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