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虽然寻衅滋事表面上是对人身、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实际上是行为人公然蔑视社会法治秩序,侵犯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动机。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定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才应予立案追诉。
"多次"是指3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仅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且造成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人心惶惶,影响到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2.注意寻衅滋事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3.注意"软暴力"涉及寻衅滋事的情况。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 226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注意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
根据《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注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 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注意涉医的寻衅滋事。
一是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开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 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7.意黑恶势力寻衅滋事。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 2项规定的"恐吓"、《刑 法》第 226条规定的"威胁" ,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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