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被发展的对象最终是否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实际上参加了黑社会组织,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我国大陆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到我国境内进行内部调整等活动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也视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至于该人员是境 外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是境外居民还是境内居民,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是直接故意,其犯罪目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不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为目的,也未发展我国 境内的人员加入其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勾结我国境内的人员实施犯罪活 动,不以本罪论处。此外,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为了躲避当地司法行政当 局的打击,逃到我国大陆,或者以其他目的到大陆,只是进行经商、投资等活动,经商、投资所得也未投入发展黑社会组织的活动,不以本罪论处。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4条第2款的规定,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 4款规定,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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