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黑社会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纵容。
审判实践中,确定某一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经历一个极为复杂的司法认定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4条第3款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2000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认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