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即实施不按照《集会游 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员,才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96条规定,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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