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98条规定,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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