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 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0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