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 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以致引起他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0条规定,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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