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的概念
聚众淫乱,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性变态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3人以上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这里的"多人",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进行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如鸡奸、口交、手淫等。聚众淫乱表现为多人自愿在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地点一起淫乱,具有同时同地性和自愿性。如果强迫妇女参加淫乱的、则根据行为的性质、次数与具体情况,认定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或者与本罪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本罪中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寻求感官刺激,满足自己的淫乱需求。
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1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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