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录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 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人
参加淫乱活动。参加包括加入淫乱活动中,也包括到淫乱现场观看。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动机主要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过失不构成本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1条第2款规定,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依照第 301条第1款的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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