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概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新增的罪名。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也会造成资金外流。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国(境)外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国(境)外"包括国外和境外两种情形。国外是从国家与国家对外而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外是我国"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行为方式上既包括是组织中国公民前往国(境)
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国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国外赌博网站的赌博活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03 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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