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邮件。"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电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和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邮件投递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是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不投递或者延误投递。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4条规定,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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