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
(1)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其职责主要 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追究犯罪提供材料和意见。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其动机可能是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6条第1款的规定,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使有罪的人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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