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审判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过程之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因此,本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各种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另一类是以各种非法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既包括指使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也包括指使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假称了解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戚、朋友;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等。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证的,也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意图通过种种非法手段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或者指使证人或者其他人作伪证。
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307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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