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 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参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活动,知悉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即行为人明知其所泄露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 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至于主观目的与动机则在所不问。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8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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