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款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齐备二个条件一是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含义,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相同。“公开披露”是指通过
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布、发表。“公开报道”,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公开传播。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在内,一般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机构。自媒体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公开披露、报道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至于主观目的与动机如何,对是否构
成本罪没有影响。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8条之一第3款规定,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 4款规定,单位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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