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 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
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 是极其庄严的地方,必须有良好的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惩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的人员强行冲进法庭或者在法庭进行破 坏等行为。
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既包括殴打正在法庭上 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法警、书记员,也包括殴打正在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 人等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庭外对正准备参加开庭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暴力袭击的,也应视为本条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三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法庭制止。该情形必须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法庭秩序 严重混乱,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情形。
四是毁 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该情形认定为犯罪必须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9条规定,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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