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窝藏、包庇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造成障碍 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人、不受其所犯之罪的性质、 应判刑罚的种类的限制。作为窝藏、包庇罪对象的犯罪人包括判决前的犯罪 嫌疑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 发现的,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虽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执行的,已被执行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帮助犯罪分子逃逸的窝藏行为。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财物等,帮助犯罪人逃匿。(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实践中多为犯罪人亲属、朋友等。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故意加以窝藏、包庇。所谓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定对方必然是犯罪人,也包括只认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人。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是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判断。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犯罪人,因受欺骗而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处所或者帮助其逃往他处,则不构成本罪。
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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