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概念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和证据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掌握他人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而故意不予提供。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包庇他人,有的则是怕遭到报复,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1条规定,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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