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就案
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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