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概念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活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这些财产,不
仅严重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且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扣押” ,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 ,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 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藏” ,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就地隐蔽、收藏起来,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 “转移” ,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一个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 “变卖” ,是指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有偿转让; "毁损" ,是指毁灭、损坏,使财产从物质形态上消失,或者失去或减少其价值。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人如果出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却故意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4条规定,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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