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概念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押解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活 动。犯罪对象必须是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劫夺的对象是一般违法人员,则不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为了进行正常的刑事诉讼,如起诉、审判、执行等,将罪犯、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由一个处所押往另一处所,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劫夺被押解人员,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劫夺",包括劫与夺两种行为。劫,就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取得。但本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伤、致死、杀害押解人的行为。夺,就是乘押解人不备,把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夺走。例如 陈明举劫夺被押解人员案。被告人陈明举明知其子陈宏宾系犯罪嫌疑人,阻 拦押解的警车,劫夺陈宏宾,导致陈宏宾带铐脱逃,其行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被押解的是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加以劫夺。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6条第2款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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