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 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罪的概念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采用暴动的形式脱离监管场所的行为。
暴动越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羁押,又侵害了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由于采用了武力暴动的方式以及使用武器等手段,就会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监管人员被杀害、伤害等结果。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集体暴动的方式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使自己逃避继续关押。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暴动越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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