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概念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关押场所以外的人聚集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监管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羁押,又侵犯了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
由于采用了使用武器等手段,就会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监管人员被杀害、伤害等结果。劫夺对象必须是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使用枪械等武器或者其他暴力方式劫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法被关押人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聚众持械劫狱行为人通谋的,可构成脱逃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目的,是把被依法关押者从监狱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劫夺出来,使之逃避继续关押。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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