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不以牟利为
构成要件。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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