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概念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使用的目的。 本罪为目的犯,如果骗取出境证件,不是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是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或是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319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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