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对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缺乏主观明知,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知悉所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用途,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0条规定,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