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向他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出售",是指出卖、卖出的行为,通常认为具有有偿转让、提供的性质。"出入境证件"包括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境证件"和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这里的"出入境证件"只能是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的真实的证件,包括真实但无效的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的证件,也包括他人的证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虽然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不宜将本罪认定为目的犯。行为人是否知悉所出售出入境证件的用途,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0条规定,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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