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人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是指使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将他人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系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能认定为"运送"。虽然通常认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需要被运送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并不以被运送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为前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1条第1款规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
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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