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概念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损毁” ,是指以捣毁、焚烧、污损、拆除、挖掘等方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或者将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破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加以损毁。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4条第1款规定,犯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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