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名胜",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风景区。"古迹"、是指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被确
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同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而不包括
风景名胜区周边的保护范围。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损毁",是指拆改、捣毁、挖掘、焚烧、爆炸等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4条第 2款规定,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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