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概念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除了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之外,不得出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主要是指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5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25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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