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概念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文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既包括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收藏的文物,也包括一些执法机关所管理的涉案文物;既包括珍贵 文物,也包括一般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里所说的单位,主要是指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国有单位。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机关将所管理的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的涉案文物,出售或
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也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可能是出于牟利、送人情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7条规定,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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