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概念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化石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秘密进行的,也可能是公然进行的。考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挖掘的,也属于盗掘。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目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8条第2款规定,盗掘国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盗掘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并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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