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概念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着档案管理人员的面,公然夺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以为不会使档案管理人员发现的方法,秘密取得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按照法律规 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夺或者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目的。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29条第1款规定,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规定,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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