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概念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出卖",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售牟利的行为。"转让",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档案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较大的,等等。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只有这些人才具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条件。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但具体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 329条第3款规定,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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