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公众的身体健康。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疾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会 引起大范围的传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 和丙类三种。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根据具体行为而有所不同。如有《刑法》第 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主体应为供水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第1款第3项行为的,主体应为有关单位的主管工作安排的人员,如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安排传染病病人从事食品加工的,可构成本罪;而有第1款第2项、第4项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个人。比如,患有传染病的个人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该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人员因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对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引起传播严重 危险的,则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如果只造成传染病传播 的严重危险,不可能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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