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 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首先要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因疏忽大意没有封闭保藏病菌的容器等。其次,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所谓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
区域内传播。最后,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对于传染病菌种、毒种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31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引起传染病大面积传播或者长时间传播;致人死亡、多人残疾;引起公众极度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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