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组织的方法包括通过集会动员、广告招募、以言辞劝说、以金钱引诱,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一般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者的身份各种各样,有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33条规定时,应该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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