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迫卖血罪的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强迫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 液的行为。"暴力",是指采用殴打、捆绑、关押、伤害等足以造成人体疼痛或器官机能损害的方法,但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杀害;"威胁",是指以实施暴
力或者揭发他人隐私、毁坏他人财产、破坏他人名誉等相要挟,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出卖血液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强迫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33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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